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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执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保险公司大荔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204-1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保险公司大荔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荔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193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且申请人已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荔执字第0020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