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薛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兵。被告薛涛,系泗洪县人民大药房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进军,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开庭前书面申请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勤勤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