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莱阳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红宾扣划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才发,刘君胜,刘君义,刘辉玲,刘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刘才发,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姜疃镇青杨夼村。申请执行人刘君胜,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君义,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辉玲,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红宾,男,41岁,汉族,农民,莱阳市姜疃镇东梁子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5)莱阳城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洪宾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洪宾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洪宾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度支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