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9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锡兰与张洪毅、刘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锡兰,张洪毅,刘清,孙燕杰,辛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946-2号原告范锡兰。被告张洪毅。被告刘清。被告孙燕杰。被告辛春香。本院受理的原告范锡兰与被告张洪毅、刘清、孙燕杰、辛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清、孙燕杰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