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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夏辉与赵永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辉,赵永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夏辉,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申请人赵永刚,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申请人赵永刚于2006年4月30日将其位于汉滨区育才西路153号兴华都市花园##幢4单元4层B户房屋一套出卖给申请人夏辉,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支付了房款,被申请人亦向申请人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防止被申请人将房屋转卖他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汉滨区育才西路153号兴华都市花园##幢4单元4层B户住房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永刚位于汉滨区育才西路153号兴华都市花园##幢4单元4层B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觉安代理审判员  李锦存代理审判员  王红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