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高锋与张道智、尹万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锋,张道智,尹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高锋。被执行人张道智。被执行人尹万金。(系张道智岳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道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271.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