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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培佳与蒋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培佳;蒋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582号原告:郑培佳。被告:蒋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佳与被告蒋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培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佳撤回对被告蒋继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培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