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培佳与蒋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培佳;蒋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582号原告:郑培佳。被告:蒋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佳与被告蒋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培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佳撤回对被告蒋继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培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