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凌优优与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优优,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核稿:拟稿单位:打字员:拟稿人:校对:印刷:案由:合同纠纷发文号:(2014)高民初字第131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凌优优,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代理人宋传德,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奇,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优优与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优优撤回对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优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