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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科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科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37号原告绍兴市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兰珍。委托代理人卢志高。被告吴科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科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市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科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吴科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绍兴市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