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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勇与刘建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刘建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255号原告马勇(永),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民,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刘建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撤回对被告刘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