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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张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张得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红星,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温县番田华星饲料加工厂业主,住温县。委托代理人赵占文,温县司法局岳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51。被告张得义,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星与被告张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得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菊梅代理审判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