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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20-06-13

案件名称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17号申请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461号。法定代表人:邹立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韦,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申请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900053/24998753,出票人为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市台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7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