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夏科程与叶玲菊、钱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科程,叶玲菊,钱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868号原告:夏科程。委托代理人:夏东海。被告:叶玲菊。被告:钱伟龙。原告夏科程与被告叶玲菊、钱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科程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科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夏科程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俏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