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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骆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538号原告金应龙,被告骆静辉,原告金应龙诉被告骆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应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静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应龙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其借款29500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到期后,被告所借之款至今未能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9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骆静辉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基本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29500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骆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应龙借款本金2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骆静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