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安区一心法律咨询服务所诉被告唐林、李家琴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区一心法律咨询服务所,唐林,李家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大安区一心法律咨询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唐林,男,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琴,女,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址同唐林。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区一心法律咨询服务所诉被告唐林、李家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区一心法律咨询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0元,由原告大安区一心法律咨询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