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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民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尉迟兵与尹敬立、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迟兵,尹敬立,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4642号原告尉迟兵,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岩,无职业。被告尹敬立。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四场道。法定代表人赵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贤,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尉迟兵诉被告尹敬立、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尉迟兵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