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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善勇行政处罚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吴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地址:沪蓉高速公路天城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李孝林,大队长。被执行人吴善勇,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永佳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第20540000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善勇于2012年12月5日,在沪蓉高速公路出城1489KM桥梁下实施了在二百米范围内挖掘取土,修建池塘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调查报告书等证据。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第205400000700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和(2013)第2054000007001号听证通知书,并于2013年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2013年1月25日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公里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2013)第20540000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吴善勇处以1000元罚款并在30日内恢复原状,该决定在2013年1月27日送达吴善勇。被申请人吴善勇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对该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吴善勇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2013年3月1日申请人作出(2013)第05001号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NO:(2013)第05001号催告通知书,并于2013年3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未履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3)第20540000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第20540000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