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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唐山)有限公司,遵化金航镍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唐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ARLOSALBERTOLOPESALMEIDA,董事长。委任代理人吕怀军,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化金航镍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经理。空气化工产品(唐山)有限公司与遵化金航镍钴有限公司液态气体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35.05元人民币及归还储罐等设备,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魏  汝  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