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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巧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01号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南路中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540636-4。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丁,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巧,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巧的银行存款70999.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巧银行存款70999.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宝来轿车两辆(皖A×××××号、皖A×××××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