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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姚友生与葛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友生,葛庆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姚友生。被告葛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友生与被告葛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友生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