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姚友生与葛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友生,葛庆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姚友生。被告葛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友生与被告葛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友生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