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江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彭经兴申请宣告XX秀失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经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江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彭经兴,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彭经兴申请宣告XX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丹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XX秀,女,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系申请人彭经兴之妻。XX秀于1982年冬天离家外出,此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当地派出所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5月2日,彭经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XX秀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1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XX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XX秀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彭经兴与被申请人XX秀从1970年上半年开始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XX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31年之久,申请人彭经兴系被申请人XX秀之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因此,申请人彭经兴申请宣告XX秀失踪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秀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晓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叶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