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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2013年5月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辨护人唐××。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金东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管××及其辩护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3月底,被告人管××开始从事贩卖盗版光碟。之后为了获利更多,其在金华市××秋滨街道工业园从一陌生男子处以每张1.7元的价格购买了黄色淫秽碟片400余张,后到金东区道金东村菜场以每张5-6元的价格进行贩卖并从中获利。2013年5月7日,被告人管××被金东公安分局东某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疑似淫秽碟片268张。经金华市公安局鉴定,该268张碟片均系淫秽物品。据此,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扣的淫秽碟片及电视edvd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管××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管××的老婆怀孕已接近生产,家中无人照顾,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判处缓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管××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侦破经过、被告人管××的供述和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出版物鉴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管××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查扣的淫秽碟片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管××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撤销第一项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管××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志敏审 判 员  周 轶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