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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月英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张学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陈月英,张学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滕黛林。委托代理人:徐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英。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利。委托代理人:章正航。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月英、张学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陈月英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