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化文与谢云祥、方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化文,谢云祥,方云龙,叶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应化文。委托代理人:祝美伟。被告:谢云祥。被告:方云龙。委托代理人:曾鸣。被告:叶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化文诉被告谢云祥、方云龙、叶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撤回对三0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谢云祥、方云龙、叶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应化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