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董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