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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董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