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伍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伍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明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