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周文娟,刘斌与永丰房地产(镇江)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娟,刘斌,永丰房地产(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2号原告周文娟,女,1979年3月出生。原告刘斌,男,1977年4月出生。被告永丰房地产(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桥路1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娟、刘斌与被告永丰房地产(镇江)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娟、刘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娟、刘斌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娟、刘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娟、刘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