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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夏相云与张广兵、六安市鑫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相云,张广兵,六安市鑫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李强,舒城县三沟车队,曾申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夏相云,女,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广兵,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鑫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被告:李强,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三沟车队,住所地:舒城县。被告:曾申扬,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相云诉被告张广兵、六安市鑫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李强、舒城县三沟车队、曾申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相云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处先予执行2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张广兵驾驶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被告李强驾驶的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被告李强驾驶的皖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夏相云人民币60000元,在皖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夏相云人民币6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夏相云人民币60000元。上述款合计人民币180000元,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