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世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核稿人温觉忠2013年08月22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潘晓东2013年08月22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7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世华,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6.5元。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温燕香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潘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