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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王远芳,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曾庆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远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董某某于2009年组成再婚家庭,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董某某再次因家庭财务管理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持木椅、砖头等往董某某身上乱打,致董某某手部、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远芳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于2009年组成再婚家庭,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因家庭财务管理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持木椅、砖头等朝被害人董某某身上乱打,致被害人董某某手部、头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自行和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持木椅、砖头等将其打伤。2、证人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王某某家系邻居。案发那天早上,其在家锻炼身体,听见有人喊:“救命”。其出门看见王某某将董某某按在地上并用砖头朝董某某的头上砸,其上前将他们拉开。3、证人的证言,证实其在燕京社区对面经营“好望角”餐馆。案发那天早上,其看见两名妇女朝餐馆来,其中一名妇女披头散发,满脸是血,两名妇女慌慌张张来到其餐馆看了一下,往振兴大道南端走了。过了一会儿,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手拿铁锹来到餐馆问其:“受伤的妇女到是否躲在餐馆?”其说:“没有。”那老头走了。4、证人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早上,其锻炼身体刚回到家就听到外边路上有个女的喊:“救命。”其出门看见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满脸是血往路上跑,后面有个七十多岁的老头手拿铁锹在撵,其将那老头拉住,并问:“你把人家打成满脸是血,还想搞啥子?”那老头就坐在地上,其看那女的跑远了,其就回家了。5、证人的证言,证实其家商店在燕京大道旁边。案发那天早上,其到商店刚打开门,听见外面有个女的喊:“救命。”其出门看见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满脸是血,其上前问她咋回事,她说:“老狗日的打人。”这时又来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和那个受伤的妇女一起往振兴大道南端走了。没过一会儿,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手拿铁锹往“好望角”餐馆那去了。6、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8、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审理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王远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学军审 判 员  王益华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