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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廖某某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泸刑执字第13号罪犯廖某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合江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泸州市司法局于2013年7月1日提出(2013)泸司减建字第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合江县检察院检察员韩某参加开庭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合江县司法局监管干部李某某及罪犯廖某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泸州市司法局认为,罪犯廖某某在监外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进行劳动改造,每月考核打分均为优秀,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在50年不遇的“2012.7.23”特大洪灾中,积极参与抢救受灾居民、抢运受灾物资、积极进行灾后卫生健康和防疫宣传,连续12天,每天仅休息5小时,表现特别突出,被合江县司法局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监管干部和所在单位同事的证实材料予以证明。参加开庭的检察员认为,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改造成绩突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法律知识,每月考核打分均为优秀。特别是在五十年不遇的合江县“2012.7.23”特大洪灾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抢救受灾居民、抢运受灾物资、积极进行灾后卫生健康和防疫宣传,连续12天,每天仅休息5小时,在抗御自然灾害中表现特别突出,具有重大立功及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2、监管干部的证实材料及证人王东平、李祥其的证言证明该犯的思想、劳动改造情况。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均合法有效。本院认为: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在抗御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构成重大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某某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和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泰雨审 判 员  陈际伟代理审判员  税远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