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许苏全与俞宁海、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苏全,俞宁海,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391号原告:许苏全。委托代理人:宋卓艺,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俞宁海。被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法定代表人:黄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法定代表人:罗海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苏全诉被告俞宁海、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苏全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苏全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宁海、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许苏全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 琴审 判 员 崔志宁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