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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承德热河康乐园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江湖一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热河康乐园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江湖一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321-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热河康乐园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江湖一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A区会所楼。法定代表人丁荣良,职务董事长。关于承德热河康乐园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江湖一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承仲调字(2012)第19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已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北京江湖一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围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王和协助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取其应给付被执行人北京江湖一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的转让款7866400.00元,但王和不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围执字第32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马艳红(系协助义务人王和之妻,身份证号:232700197202070627)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军悦公寓华丽阁8层A(建筑面积197.96平方米)楼房一处。此案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马艳红(系协助义务人王和之妻,身份证号:232700197202070627)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军悦公寓华丽阁8层A(建筑面积197.96平方米)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