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沈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陈祖发。委托代理人:张帝。原告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沈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许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黎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