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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沈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陈祖发。委托代理人:张帝。原告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沈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许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黎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