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民初字第9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叶云伟与杨朝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伟,杨朝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904-2号原告:叶云伟。委托��理人(特别授权):周真亮。被告:杨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伟与被告杨朝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