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9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叶云伟与杨朝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伟,杨朝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904-2号原告:叶云伟。委托��理人(特别授权):周真亮。被告:杨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伟与被告杨朝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