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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重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志强诉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重民初字第6号原��许志强,男,汉族,1951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38号。委托代理人,李伟,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黄玲,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玉梅,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路30号院3排4号。系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英民,系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强诉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强因病无法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梁 爽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