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尚太闪与王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496号本院对原告尚太闪与被告王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计算上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3)雨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正数第10行“本院酌定原告的营养费为1350元(15元/天×30天)”补正为“本院酌定原告的营养费为1350元(15元/天×90天)”;第6页正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被告王新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鉴定费2284元,合计2660.5元,由被告王新负担”。特此补正。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