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陈钟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陈钟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1739号原告李永军。被告陈钟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与被告陈钟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军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