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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发质、李淑莲与人寿保险南阳支公司、李光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质,李淑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李发质,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淑莲,女,农民。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田平,男,系商南县移动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园路南段(简称人寿保险南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媛媛,系该公司经理。李发质、李淑莲与人寿保险南阳支公司、李光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7月25日李发质、李淑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7888.35元(包括商南县法院判决书第一项给付李发质赔偿款257868.51元、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项给付李淑莲赔偿款10019.8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院执行立案前已汇入本院执行账户321651.6元,现已由李发质领取255968.51元、李淑莲领取9919.84元、肇事车主李光海领取53762.26元。执行费2000元,由李淑莲承担执行费1900元、李淑莲承担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商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