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95号原告:洪某甲。被告:洪某乙。原告洪某甲诉被告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国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甲、被告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洪某丙,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洪某丁,现年14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脾气差异,婚后不久,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与打架,彼此缺乏应有的沟通与理解,结婚多年来,夫妻之间不仅未建立感情,反而逐渐产生隔阂,特别是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问,对原告父母缺乏关心,且有酗酒、家暴等不良恶习,原告多次劝诫和忍让,被告置若罔闻,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矛盾,严重影响夫妻间感情。为此,原告于2012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夫妻关系不仅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目前夫妻双方已分居,各自独立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洪某丁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一半抚育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洪某甲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淳安县档案馆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户籍证明原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女儿洪某丁的出生情况。三、诉讼费发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四、由原告出具的夫妻财产分布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被告洪某乙答辩称:对于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洪某丙、次女洪学翠某。上次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原告一直未联系被告,且被告让女儿联系原告,原告也不愿意告诉被告其具体住所。考虑到两个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愿意承担。被告洪某乙向本院提交了淳安县鸠坑乡星火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拟证明由于原来的房子破旧,被告向村委会审批建房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洪某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且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要求,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被告对于家庭财产情况及土地财产情况没有意见,但是对于房产情况有意见,认为不符合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系原告自行出具,且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中的财产,故对证据四,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申请建房。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虽盖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但该证明的内容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洪某丙,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洪某丁,现年14周岁。因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则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二女,现导致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间沟通不够。只要今后原、被告能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彼此珍惜夫妻及家庭、子女间的感情,改正各自不足,则仍有和好可能并能共同生活,且婚生女洪某丁正处升学的关键时期,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婚生女洪某丁生活、学习等方面考虑,暂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洪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