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忠斌。被告:姚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诗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忠斌,被告姚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后被告更加好赌,原告及其母亲多次为其偿还赌债,并希望被告能有所改进,好好过日子。2012年6月原告接到一位女子打来电话,明确告知她与被告存在亲密关系,被告虽承认此事,但未作出解释也没有明确的态度,为此,双方感情出现裂隙,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婚姻不忠诚,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无法原谅被告的背叛。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被告有时同意,但过后又反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姚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由被告支付生活费10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大众轿车(价值12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婚姻关系及其结婚登记时间;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儿子姚某乙于××××年××月××日出生;3、QQ空间下载的照片四张,证明姚某甲与其他女子存在亲密关系。被告姚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喜好赌博,但是偶尔在外“小玩玩”是有的。与朋友拍张亲密一点的照片是有的,但没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分居。我希望夫妻关系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与其他女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更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后感情尚好。2012年来,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因家庭关系和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来,因家庭关系和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偶尔在外“小玩玩”等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