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万忍与徐德才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忍,徐德才,徐德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徐万忍,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振峰,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德才,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系原告二子。被告徐德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系原告三子。原告徐万忍与被告徐德才、徐德军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万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万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妙明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