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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严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