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严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