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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肖仁武与卫军、石云梅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仁武,卫军,石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63号原告肖仁武,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卫军,男,1979年10月13日,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石云梅,女,1982年10月18日,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仁武与被告卫军、石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肖仁武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卫军、石云梅银行存款2126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仁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卫军、石云梅银行存款2126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世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