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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于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539号申请执行人于X。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于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寒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