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侯学艳与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艳,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373号原告侯学艳。委托代理人赵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代忠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法定代表人赵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卓坦运、张松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被告赵先进。委托代理人卓坦运、张松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侯学艳与被告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在郑州无住所地,被告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住所地都在开封市杞县,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主张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被告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鸽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