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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XX、殷X、殷X、彭X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殷X,彭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1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殷X。申请执行人殷X。申请执行人彭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2012)铁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刘XX、殷X、殷X、彭XX与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铁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寒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