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芳与姚兰仙、第三人胡秋芳、黄山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姚兰仙,胡秋芳,黄山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李芳,女,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委托代理人吴小利,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罗纲要,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兰仙,女,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秋芳,女,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凤凰花园。第三人黄山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姚兰仙、第三人胡秋芳、黄山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李芳负担。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力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