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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小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品,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平县。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品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小品脱逃,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朱慧卿审判员  韩锦鹏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