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小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品,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平县。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品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小品脱逃,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朱慧卿审判员 韩锦鹏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