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武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武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江苏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北路28号江苏商厦23楼。法定代表人郭顺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冶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武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北路28号五层。法定代表人杨征宇,董事长。被告刘琥平,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武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向被告刘琥平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广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邢珊珊 百度搜索“”